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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妇女儿童医院住院病历复印有关规定和流程

浏览次数:14发布时间:2022年08月12日来源:宁波市妇女儿童医院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患者有权复印住院病历中的客观部份,我院规定如下:

  1、复印归档病历,患者需持本人有效身份证明(身份证、护照、军人证、驾驶证等)在出院一周后,工作时间内到门诊902室,填写复印病历申请表(详见本网站表格下载),并在申请单上逐项注明需复印的内容,经复印人员审核后予以复印。

  2、如患者行动不便,可委托他人代理病历复印。被委托人持下列文书和证明到902室办理复印手续:(1)患者签名(签章)的指定代理人的委托书;(2)曾在我院住院的证明资料:如出院记录、住院帐单、门诊病历等;(3)委托人有效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4)被委托人有效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3、如患者没有民事行为能力或需保护性医疗(如:癌症病人),可由直系亲属代申请,须持代理人身份证明及与患者直系亲属关系的法定证明(如户口本、结婚证、派出所证明等)。

  4、如患者未成年可由其法定监护人代理,须持监护人的身份证明及与患者监护关系的法定证明。

  5、死亡患者由其直系亲属代理,须提供患者死亡证明及直系亲属的有效身份证明、与死亡患者直系亲属关系的法定证明。

  6、转院病人复印病历时,由病人填写复印病历申请,由病房护理人员将病历原件送至复印处,复印人员需在每页复印件上加印病历复印专用章。

  7、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准予复印内容为病历的客观部分,包括:住院志(即入院记录)、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报告、病理报告、特殊检查(治疗)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病历资料。

  8、病历复印费用由患者自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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