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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中医院办理门诊委托代配药须知

浏览次数:7发布时间:2022年08月18日来源:厦门市中医院

  一、可以办理门诊委托代配药的参保人

  ( 一)参保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本人或监护人可委托

  一至两名代理人进行门诊代配药,所配药品限于治疗经临床医师

  诊断明确、病情稳定、治疗方案确定的慢性病、精神病,委托长

  期有效:

  1、 因残疾、瘫痪等原因行动不便的参保人;

  2、 年龄超过7 5 周岁,行动不便的参保人;

  3、 患有精神类疾病、且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

  力的参保人;

  4、 未成年人。

  ( 二)参保人因外伤等原因造成行动不便的,其本人或监护

  人可以委托一至两名代理人办理不超过三个月的短期门诊委托

  代配药,所配药品范围不限。

  二、 代理人条件

  ( 一) 代理人需为参保人或监护人的直系亲属或近亲属。

  ( 二) 代理人需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

  ( 三) 一个代理人名下不得登记超过两名门诊委托代配药的

  参保人; 因特殊原因超过两名的,需向定点医疗机构另行申请。

  ( 四) 参保人在一个医保年度内可以变更一次门诊委托药的代理人,短期门诊委托代配药的不得变更。

  三、 办理门诊委托代配药的医疗机构

  ( 一) 参保人可以选择全市范围内的三级、二级、一级定点

  医疗机构及门诊部各一家作为门诊委托代配药的医疗机构(患有

  精神疾病的参保人可以增加一家三级定点医疗机构)。

  ( 二) 参保人在一个医保年度内可以变更一次门诊委托代配

  药的医疗机构,短期门诊委托代配药的不得变更。

  四、 门诊委托代配药的办理手续

  ( 一)办理门诊委托代配药的参保人及代理人需提供以下材

  料:

  1 、 参保人本人身份证(需提供复印件)、社保卡、住院病

  历(或三级定点医疗机构的检查化验单)、疾病证明;

  2 、 代理人的身份证(需提供复印件)、门诊委托代配药登

  记表;

  3、其他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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