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第一人民医院攻略

新乡市第一人民医院医保患者

浏览次数:29发布时间:2022年08月01日来源:新乡市第一人民医院

  城镇职工医保

  1、医疗保险年度内首次在我院住院起付标准为1000元,二次及以后住院起付标准为900元。

  2、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比例,起付线至1万元,在职职工统筹基金支付85%,退休人员统筹基金支付87%;1万元以上, 在职职工统筹基金支付88%,退休人员统筹基金支付90%。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8万元。

  3、大额医疗保险是指单位及职工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再缴纳一定数额的保险金,年度内每人缴纳70元,享受最高支付限额28万元的大额医疗费补充保险。

  4、市医保门诊重症慢性病种为20种,重症慢性病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80%,每年3月申报,鉴定通过后,当年7月1日起即可享受待遇,有效期限为1年。每年需年审,未经复审的不再享受待遇;有三种病种可随时申报:异体器官移植术后;冠状动脉支架植入术后(待遇期为术后一年);恶性肿瘤放、化疗结束后(待遇期为术后五年)。门诊慢性病病人开药必须按照所申报病种开药,不得串换。

  5、以下七种病被列为特殊病种管理,病种有:血友病;恶性肿瘤放疗;恶性肿瘤化疗;慢性肾功能衰竭血液透析治疗、腹膜透析治疗;参照住院管理支付的门诊放疗、化疗、透析;重性精神疾病;肺结核化疗期。参保患者因上述病种住院治疗,经医保局审核批准后,可减免当次住院起付线。

  6、新乡市职工大额补充保险在定点医疗机构实行直接结算。

  7、新乡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住院时,需 “持新乡市社会保障卡”、身份证就医。

  城乡居民医保政策

  一、2017年1月1日起,我省城镇居民医保与原新农合实施整合,统称为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待遇统一。

  二、城乡居民在我院住院起付标准和报销比例如下:

  类别 医疗范围 起伏标准(元) 报销比例

  市级 三级医院 1000 1000-4000元53%  4000元以上72%

  14周岁以下(含14周岁)参保居民起付标准减半。其他参保居民年度内第二次及以后住院,起付标准减半。

  三、年度内住院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15万元。

  四、生育医疗待遇,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孕产妇住院分娩,住院医疗费实行定额支付。定额标准为:自然分娩600元,剖宫产1600元。实际住院费用低于定额标准的据实结算,超过定额标准的按定额标准支付。

  五、新生儿医疗待遇,新生儿出生当年,随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父母自动获取参保资格并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父母不是参保人员的,按规定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新生儿从出生之日起享受当年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六、参保居民在一个保险年度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经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按规定支付后,个人累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一定额度以上的部分,由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困难群众大病补充保险资金按规定支付。

  七、重特大疾病医疗待遇,按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制定的实施办法执行。

  八、参保城乡居民应首先就近在基层定点医疗机构就医,需转诊转院到参保地外市级以上(含市级)医疗机构的,应办理转诊转院手续,按规定享受医保待遇;对未按规定办理转诊转院手续(急诊除外)的,按相应医疗机构级别报销比例降低20个百分点

  八、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生育保险

  1、产前检查医疗费用标准:

  女职工怀孕三个月以后因围产期保健发生的检查费用为500元/例。低于定额标准的按实际发生额报销;达到或高于定额标准的按定额标准报销。

  2、正常分娩发生的医疗费用:

  定额标准为:单纯的顺产1800元、助娩产2000元、剖宫产3200元,低于定额标准的按实结算;达到或高于定额标准的按定额标准结算。

  3、因生育引起并发症(参见附表)或生育同时做其他相关妇产科手术的医疗费用(三级医院):

  医疗费用 个人负担

  比例 医疗费用 个人负担

  比例

  顺产 1801—4000元 35% ≥4001元 55%

  助娩产 2001—4500元 35% ≥4501元 55%

  剖宫产 3201—6000元 35% ≥6001元 55%

  附表:         《生育并发症病种表》

  序号  病  种  序号  病  种

  1  胎儿心律异常  13  过期妊娠

  2  胎儿宫内窘迫  14  羊水过少

  3  胎儿生长受限  15  羊水过多

  4  母婴血型不合  16  乳腺炎

  5   胎盘功能不全  17  产后尿潴留

  6  胎盘边缘血窦破裂  18  产褥中暑

  7  前置胎盘  19  产褥感染

  8  胎盘早剥  20  妊娠急性脂肪肝

  9  妊娠期肝内胆汁淤积症  21  产后急性肾功能衰竭

  10  先兆早产  22  子宫破裂

  11  妊娠高血压疾病  23  羊水栓塞

  12  产后出血[出血量大(等)于600小(等)于1000 ml]  24  产后出血(出血量大于1000ml)

  铁路职工医保

  1、医疗保险年度内首次在我院住院起付标准630元,第二次及以后住院起付标准为315元。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基本医疗最高支付限额为6万元。大额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23万元。

  2、铁路参保人员在我院报销比例:在职职工85%,退休职工90%。

  3、铁路医保门诊重症慢性病病种共30种 ,报销比例为在职人员85%;退休人员90%。

  4、关联病种必须在同一家定点医疗机构申报。慢性心力衰竭、糖尿病、急性脑血管疾病后遗症、冠心病、高血压和高脂血症病种之间;慢性肾功能不全、糖尿病、冠心病和高脂血症病种之间互为并发症或伴发症,在治疗方案上存在交叉,称为“关联病种”。

  5、以下八种重症慢性病可按月进行申报。恶性肿瘤、慢性肾功能不全(非透析及透析)、异体器官移植、结核病、精神分裂症、再生障碍性贫血、系统性红斑狼疮、冠心病(支架植入、冠脉搭桥)。

  6、参保人员住院需携带医保卡,河南省省直职工医疗保险手册。

  7、门诊重症慢性病参保人员治疗有效期限为三年,有效期满需要继续治疗者,须重新申请年审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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