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妊娠期高血压疾病的治疗

浏览次数:203129发布时间:2016年10月17日来源:山东省中医院

  妊娠期高血压疾病是妊娠与血压升高并存的一组疾病,发生率约5%-12%,至今病因不明,是造成孕产妇和围产儿死亡的主要原因之一。该病的治疗基本原则是休息、镇静、预防抽搐、有指征地降压和利尿、密切监测孕妇和胎儿情况,适时终止妊娠。应据病情的轻重缓急和分类进行个体化治疗。

  降压治疗 降压治疗的目的是预防心脑血管意外和胎盘早剥等严重并发症。收缩压≥160mmHg和或舒张压≥110 mmHg的孕妇应进行降压治疗;收缩压≥140mmHg和或舒张压≥90mmHg的也可应用降压药。

  孕妇未并发器官功能损伤,收缩压应控制在130~155mmHg为宜,舒张压应控制在80~105mmHg;并发器官功能损伤的,则收缩压应控制在130~139mmHg,舒张压应控制在80~89mmHg。降压过程力求血压下降平稳,不可波动过大,且血压不可低于130/80mmHg,以保证子宫—胎盘血流灌注。在出现严重高血压,或发生器官损害如急性左心室功能衰竭时,需要紧急降压到目标血压范围,注意降压幅度不能太大,以平均动脉压的10%~25%为宜,24~48h达到稳定。

  硫酸镁防治子痫 硫酸镁是子痫治疗的一线药物,也是重度子痫前期预防子痫发作的预防用药。硫酸镁控制子痫再次发作的优于地西泮、苯巴比妥和冬眠合剂等镇静药物。对于非重度子痫前期的患者也可酌情考虑应用硫酸镁。

  扩容疗法 子痫前期孕妇需要限制补液量以避免肺水肿。除非有严重的液体丢失如呕吐、腹泻、分娩失血使血液明显浓缩,血容量相对不足或高凝状态者,通常不扩容治疗。

  镇静药物应用 目的是缓解孕产妇的精神紧张、焦虑症状、、预防并控制子痫。如地西泮,苯巴比妥,冬眠合剂。

  利尿剂的应用 子痫前期孕妇不主张常规应用利尿剂,仅当出现全身性水肿、肺水肿、脑水肿、肾功能不全、急性心功能衰竭时,可酌情使用呋塞米等快速利尿剂。甘露醇主要用于脑水肿,甘油果糖适用于肾功能有损害的孕妇。

  纠正低蛋白血症 严重低蛋白血症伴腹水、胸水或心包积液者,应补充白蛋白或血浆,同时注意配合应用利尿剂及严密监测病情变化。

  促胎肺成熟 孕周34周并预计在1周内分娩的子痫前期孕妇,均应接受糖皮质激素促胎肺成熟治疗。用法:地塞米松5mg或6mg,肌内注射,每12小时1次,连续4次;或倍他米松12mg,肌内注射,每天1次,连续2d。

  分娩时机和方式 子痫前期孕妇经积极治疗,而母胎状况无改善或者病情持续进展的情况下,终止妊娠是的治疗措施。

  1、终止妊娠时机。

  1妊娠期高血压、病情未达重度的子痫前期孕妇可期待至孕37周以后。

  2重度子痫前期孕妇:妊娠不足26周经治疗仍病情危重者建议终止妊娠。孕26周至不满28周患者据母胎情况及当地诊治能力决定是否可以行期待治疗。孕28周~34周,如病情不稳定,经积极治疗病情仍加重,应终止妊娠;如病情稳定,可以考虑期待治疗,并建议转至具备早产儿救治能力的医疗机构。孕34周孕妇,可考虑终止妊娠。

  3子痫:控制病情后即可考虑终止妊娠。

  2、终止妊娠指征。重要的是进行病情程度分析和个体化评估,既不失终止时机又争取获促胎肺成熟时间。重度子痫前期发生严重并发症者,需要稳定母体状况后尽早在24h或48h内终止妊娠,不考虑是否完成促胎肺成熟。当存在母体器官系统受累时,评定母体器官系统累及程度和发生严重并发症的紧迫性以及胎儿安危情况综合考虑终止妊娠时机,可同时在稳定病情和严密监护之下尽量争取给予促胎肺成熟后终止妊娠;对已经发生胎死宫内者,可在稳定病情后终止妊娠。母体因素和胎盘—胎儿因素的整体评估是终止妊娠的决定性因素。

  3.终止妊娠的方式。妊娠期高血压疾病孕妇,如无产科剖宫产指征,原则上考虑阴道试产。但如果不能短时间内阴道分娩,病情有可能加重,可考虑放宽剖宫产的指征。

  产后处理 重度子痫前期孕妇产后应使用硫酸镁至少24~48h,预防产后子痫;子痫前期孕妇产后3~6d是产褥期血压高峰期,高血压、蛋白尿等症状仍可能反复出现甚至加重。产后6周患者血压仍未恢复正常时应于产后12周再次复查血压,以排除慢性高血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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