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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天坛医院调整城乡居民困难人员

浏览次数:5发布时间:2022年07月28日来源:北京天坛医院

  根据《关于调整基本医疗保险住院最高支付限额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医保发〔2019〕14号)精神,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医疗保险待遇水平,减轻群众就医负担,调整城乡居民困难人员大病保险起付线和报销比例。

  文件规定,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调整为上一年度本市城镇居民中20%低收入户人均可支配收入(以下简称起付标准,以北京市统计局公开发布的数据为准)。2019年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为30404元。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中,享受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生活困难补助人员、享受城乡低收入救助人员、特困供养人员和低收入农户四类困难人员,其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降低一半(2019年城乡居民困难人员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为15202元),起付标准以上(不含)部分累加5万元以内的个人自付医疗费用,大病保险基金支付比例由60%提高至65%,超过5万元(不含)以上的个人自付医疗费用,大病保险基金支付比例由70%提高至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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