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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改后如何减轻个人医疗费负担
浏览次数:4发布时间:2022年07月28日来源:成都三六三医院
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一个重要原则,就是基本医疗保险的保障水平要与国情国力及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适应,保障基本医疗需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设置的付标准、封顶线以及个人适当负担的比例,对于可能患大病的巨额医药费,应当通过建立补充保险来解决。目前,我市已经出台三个住院和一个门诊补充医疗保险法,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社保机构参加了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在市医保局办理了些补充医疗保险以后,在本市社保定点医院住院费用达到报销标准后就可以在享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同时通过补充医疗保险再化解一部分风险,解决个人负担过的问题。这四个办法的主要内容是:
(一) 住院补充医疗保险的参保范围:
凡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在成都市社保局或区(市)县社保经办机构的人员和参加都市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综合社会保险的人员可以参加住院补充医疗保险。
(二)补充医疗保险参保
1、个体参保者本人办理:在成都市社保局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须提供本社保卡、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在成都市区(市)县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须供参保地区社保局出具的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证明和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在三楼三区窗口办理。
2、单位参保:填报《成都市补充医疗保险申报表》附EXCEL表并报盘),单位须加盖行政公章。
(三)住院补充(一)、 (二)、 (三)报销资料和程序:
参加住院补充医疗保险生效后,在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出院后内凭本人身份证、社保卡、补充医疗保险单(补充三凭缴费单)、出院证、住院费用清单、基本医疗保险统筹支付结算表、住院费用结算票据等相关资料到市医保局补充医疗处办理申报手续,逾期则不予报销(区{市)县基本医疗保险者需提供当地社保证明)。
(四)下列情形不属于住院补充医疗保险报销范围:
1、异地安置人员、因公出差、探亲、休假等原因在本市行政区域以外的医疗机构(指未与本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的外地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
2、康复疗养、康复治疗期间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
3、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医疗费用;
4、本补充医疗保险未生效时限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
(五)各种住院补充医疗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的报销金额之和大于一次性住院医疗费总额时,超出部分不予支付。
(六)参加本补充医疗保险所缴保险费不予退还,本补充医疗保险只限本人使用。
(七)实行单病种、单项治疗定额结算管理的按相关规定报销住院医疗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