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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事须知

浏览次数:7发布时间:2022年07月31日来源:福建医科大学孟超肝胆医院

  福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是什么?

  福州市行政辖区内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

  2、用人单位办理医疗保险登记时限如何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地医保中心申请办理医疗保险登记。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医保中心申请办理医疗保险登记。

  3、可以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福州市职工医保的人群有哪些?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1)已参加福州市职工医保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2)福州市行政辖区内无雇工个体工商户;(3)福州市行政辖区具福州市城乡户籍的灵活就业人员;(4)福州市居住证(有效期)持有人员。以上四类人员可按属地管理原则,参加所在地的职工医保。

  4、职工医保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有何规定?

  (1)用人单位按其职工月工资总额的8%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职工按其月工资总额的2%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职工医保的缴费基数,不得低于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60%,最高不超过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300%。工资总额难以确定的,以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2020年2月至6月,企业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单位缴费费率降至4%。

  (2)灵活就业人员以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按10%比例由个人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3)2020年1月1日起,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月缴费基数最低不得低于3233.55元,最高不超过16167.75元;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医保月缴费金额为323.36元;退休人员达不到规定的职工医保缴费年限,月补缴金额为323.36元。

  5、如何缴纳职工医保费?

  (1)用人单位:用人单位携带经审核的《职工基本医疗、生育保险用人单位登记表》,至管辖税务机关办理登记及医保与税务对应关系手续。正式投保后,每月医保中心发送税务代征数据,由税务按规定征缴。

  (2)灵活就业人员:新参保及续保灵活就业人员,参保人员本人于受理次日后携带身份证、通知单到农业银行储蓄网点足额存入本年度应缴医保费用,委托银行扣缴。已办理参(续)保手续的灵活就业人员,第二年起应于每年元月20日前,持本人身份证、医保银行关联卡到福州市各农行储蓄网点,按当年缴费标准足额存款,委托银行扣缴。

  6、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缴费要满足什么条件可办理医保在职转退休手续并继续享受职工医保待遇?

  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应及时申报医保在职转退休手续,其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和外统筹区转入实际缴费年限)须达到25年(含)以上,且在本统筹区实际缴费年限满10年的,方可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参保人员办理医保在职转退休手续时缴费年限不足的,按申报办理医保关系在职转退休手续时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60%为基数,按10%的缴费比例补足后,方可享受职工基本医保待遇。补缴的医疗保险费并入统筹基金,只计算缴费年限,不划入个人帐户。

  7、参保单位欠缴、停缴医保费或关闭、改制等原因终止,是否会影响已按规定办理医保在职转退休手续的退休人员享受职工医保待遇?

  不影响。已符合条件且按规定办理医保在职转退休手续的退休人员,医保实行社会化管理,继续享受退休人员职工医保待遇。

  8、职工视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有何规定?

  参保人员原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含国有控股)企业、城镇集体企业等符合省市视同缴费年限规定的累计工龄,可计算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9、新参加职工医保的参保缴费年限与职工医保待遇如何挂钩?

  职工连续参保(含视同缴费年限和外统筹区转入的实际缴费年限)不满12个月的,年度内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含起付线、目录内医疗费个人负担部分)不超过统筹区内正常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医保待遇的50%。连续参保时间12个月(含)以上的,按正常参保人员享受医保待遇。

  10、参保人员中断职工医保(或生育保险)关系的,如何接续医保及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职工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执行统一的中断补缴、等待期和相应待遇政策规定,应保持连续,不得随意中断。中断期间选择参加当地城乡居民医保的,参加居民医保的年限不作为职工医保累计缴费年限,中断前后的职工医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中断期间待遇按下列办法处理:

  (1)中断时间不超过3个月(含)的,以本人当期医保缴费工资为基数补缴,中断缴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医保统筹基金按规定予以支付。

  (2)中断时间超过3个月的,方可选择放弃补缴,中断前的职工医保缴费年限在退休时予以累计计算。中断参保期间不享受职工医保和生育保险待遇。重新参保时,愿意补缴的,在一次性补缴后12个月内,按正常参保缴费人员待遇的50%支付;不愿意补缴的,在重新参保缴费24个月内,按正常参保缴费人员待遇的50%支付。

  11、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可用于支付哪些医疗费用?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两部分构成。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必须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诊疗项目范围、医疗服务设施标准范围、门诊特殊病种和治疗项目目录范围相应的管理规定。超出规定范围的药品、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病种和治疗项目的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参保人员必须持社会保障卡就医购药,刷卡结算。

  12、参加职工医保可以享受哪些医保待遇?

  (1)个人账户划拨;(2)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3)门诊特殊病种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4)住院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5)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基础上,享受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待遇。

  13、职工医保费每月按什么标准划入个人帐户?

  (1)在职职工40周岁以下(含)的按本人月缴费工资的2.8%划入个人账户;41周岁至法定退休年龄的按本人月缴费工资的3.5%划入个人账户。每月应缴医保费到账后划入个人帐户。

  (2)退休人员按本人月基本养老金的4.5%划拨。退休人员无基本养老金的,其个人账户按每人每月20元划拨。每月1日划入个人帐户。

  14、职工医保个人账户的资金使用范围?

  (1)支付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和住院发生的、由个人承担的医疗费用(美容、健美、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以及各种减肥、增胖、增高等非疾病治疗类除外);(2)在定点零售药店结算购买药品(准字号药品、中药饮片)、医疗器械(食药监械字、药监械字)、消毒用品(卫消字)费用;(3)为其直系亲属缴纳城乡居民医保费;(4)在我市健康体检定点医疗机构支付参保人员健康体检费用;(5)购买与职工医保相衔接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6)支付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预防性免疫疫苗费用,包括所有的二类疫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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