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康宁医院攻略

市区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就医结算指南

浏览次数:6发布时间:2022年08月12日来源:宁波市康宁医院

  职工医疗保险制度种类: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保险、外来务工人员大病医疗保险。职工医保年度:指当年5月1日始至次年4月30日止。

  一、个人医疗账户

  人员类别

  45周岁以下

  45周岁(含)

  —退休

  退休-

  70周岁

  70周岁

  (含)以上

  个人账户

  计入比例

  本人缴费基数×3.2%

  本人缴费基数×4%

  本市上年职工月

  平均工资×4.5%

  本市上年职工月

  平均工资×5%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建立个人账户;参加住院医疗保险或大病医疗保险的不建立个人账户。个人账户资金在每年的5月1日按4月份缴费对应的基数(退休人员按本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一次性预计入12个月,年度内新参保人员个人账户按缴费次月至本年度末实际月份数一次性预计入,次年4月30日进行账户计入资金统算,不足部分按规定补足,中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按实扣回。

  个人账户资金由当年账户资金和历年账户资金组成。当年账户资金用于支付年度内门诊(包括急诊,下同)发生的医疗费;历年账户资金用于支付门诊、特殊病种治疗和住院(包括急诊留院观察、家庭病床,下同)医疗费中个人自负和承担部分以及使用医保乙类药品、乙类医疗服务项目和转外就医发生的医疗费中个人先自付部分费用。

  二、医疗保险待遇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按规定享受门诊、住院和特殊病种治疗医保待遇和使用个人账户购非处方药医保待遇;住院医疗保险或大病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按规定享受住院、特殊病种治疗医保待遇。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或住院医疗保险的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失业人员参照在职职工标准享受相应的医保待遇。

  1.医保待遇享受时间

  用人单位(不含个体工商户)参加医疗保险后,自缴费次月起职工开始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个体工商户、失业人员和城镇灵活就业人员首次参保时,以及中断缴费超过3个月或虽未超过3个月但不愿按规定补缴,在重新恢复参保时,均应执行待遇享受等待期,即在按月连续缴纳医疗保险费和大病救助金满6个月后,开始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2.门诊医疗待遇

  参保人员医保年度内门诊就医每次发生的医疗费累计计算,分为3段:个人账户段、个人自负段、统筹基金与个人共负段。参保人员先使用当年账户;当年账户用完后进入自负段,费用完全由个人自负;年度内自负累计超过规定额度后,进入共负段,费用根据医院类别,由统筹基金和个人按不同比例分担。待遇具体见下表:

  人员分类

  门诊医疗(包括外配处方购药,年度内分为三段支付)

  账户段

  自负段

  共负段

  45周岁以下

  在职职工

  当年账户支付

  900元,由个人自负

  社区医院,在职职工个人承担14%,退休人员个人承担8%;

  三级医院,个人承担25%;

  其它医院,个人承担20%;其余由统筹基金支付

  45周岁(含)以上

  在职职工

  600元,由个人自负

  退休人员

  300元,由个人自负

  参保人员门诊(不包括特殊病种治疗)就医后,处方要求外配的,由定点医院通过计算机系统登记,并加盖处方外配专用章后到定点药店购药,结算待遇与出具处方的定点医院门诊待遇一致。

  3.住院医疗待遇

  参保人员医保年度内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累计计算,起付线以下部分全部由个人自负;起付线以上的医疗费由医保基金和个人按不同比例分担。待遇具体见下表:

  人员分类

  住院医疗(年度内分为四段支付)

  起付线以下

  起付线至3.5万元(含)

  3.5万元—7万元(含)

  7万元以上

  在职职工

  由个人自负起付线:

  三级医院900元;

  其他医院600元;

  社区医院300元

  三级及其它医院:

  个人承担20%,

  社区医院:个人承担15%,其余由统筹基金支付

  三级及其它医院:

  个人承担15%,

  社区医院:个人承担10%,其余由统筹基金支付

  个人承担5%,其余由大病救助金支付

  退休人员

  三级及其它医院:

  个人承担15%,

  社区医院:个人承担10%,其余由统筹基金支付

  三级及其它医院:

  个人承担10%,

  社区医院:个人承担5%,其余由统筹基金支付

  年度内多次住院的,其起付线按所住最高等级医院标准(不超过900元)计算一次。年度内首次住院(不包括转院、转外地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低于2000元(不包括自费费用)的,该次起付线减半支付;再住院的,按就医的医院起付线与已减半支付额差额计算。

  4.特殊病种治疗待遇

  参保人员门诊或住院进行特殊病种治疗项目治疗时,发生的医疗费不设起付线,在职职工由统筹基金支付85%,个人承担15%;退休人员由统筹基金支付90%,个人承担10%。特殊病种规定治疗项目是指(1)恶性肿瘤化疗、放疗;(2)重症尿毒症透析治疗;(3)器官和组织移植后抗排异治疗;(4)精神分裂症、抑郁症(中、重度)、躁狂症、强迫症、精神发育迟缓伴发精神障碍、癫痫伴发精神障碍、偏执性精神病专科治疗;(5)系统性红斑狼疮治疗;(6)再生障碍性贫血治疗;(7)血友病治疗。患恶性肿瘤参保人员在化疗或放疗结束后的30日内在门诊就医有关用药、检查和治疗费用,可按特殊病种治疗待遇结算。

  5.使用个人账户外购非处方药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可用个人账户资金在定点药店直接购买医保非处方药,每次购买总额不超过80元。

  6.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医疗保险用药、医疗服务项目使用执行《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分甲、乙两类药品和项目,部分药品和项目根据疾病种类、疗程限定使用。参保人员使用乙类药品、乙类医疗服务项目需先由个人自付一定比例(乙类药个人自付比例一般为3%,个别药品除外,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使用的61种药品自付比例为1%),再按医保待遇支付。出院时,需带与本次住院治疗相关药品,不超过15天量,出院后尚需进行相关治疗及使用相关医用材料的,不应在住院医疗费中预先列支。

  工伤、生育医疗费以及因机动车交通事故、有其他赔付责任发生的医疗费等不属于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三、就医结算办法

  1、就医结算

  参保人员可在市区医保定点医院门诊、住院治疗,或在特殊病种指定定点医院进行特殊病种治疗,应主动出示本人的《宁波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证历本》(以下简称《医保证历本》),使用《医保卡》划卡结算。急诊住院未及时使用《医保证历本》的,应在24小时内补办。参保人员未按规定就医发生的医疗费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参保人员就医发生的医疗费,属于个人负担的由个人用现金支付,属于医保基金支付的由定点医院按规定记账后与市医保经办机构结算。住院时个人应按规定先预付一定金额,出院结算时多退少补。住院医疗待遇以出院结算时所在医保年度有关待遇标准及人员类别结算。

  2、《医保证历本》的领取、更换

  单位(个人参保的由个人)应在办理参保手续的当月,随带参保人员1寸近期免冠照片到医保经办机构申领《医保证历本》,并在参保人员享受医保待遇前,将《医保证历本》及本《指南》发给个人。参保类型变更(基本医保和住院、大病医保互相变更)时,应随带参保人员《医保证》及1寸近期免冠照片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换证手续。参保人员应妥善保管《医保证历本》,不得转借、伪造。《医保证历本》遗失补办、损坏更换应随带本人身份证到就近的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委托他人代办的需同时带上代办人身份证

  3、核准手续办理

  参保人员因病需进行下列治疗的,应事先办理核准手续。未办理相关核准手续的,其发生的医疗费不予支付:

  项目

  医院提出意见

  办理核准

  特殊病种治疗

  指定医院副主任及以上职称医师(精神病特病治疗由专科医师)提出诊断治疗意见,填写《特殊病种治疗审核表》

  由医院通过医保计算机系统,代为办理申报手续

  设立家庭病床

  恶性肿瘤晚期、下肢骨折恢复期等情况可申请设立家庭病床,由定点医院家庭病床专职医生填写《家庭病床申请表》

  转外地就医

  指定医院副主任及以上职称医师提出诊疗意见,填写《转院证明》。一般限转往上海、杭州两地指定的医保定点医院,发生的医疗费应由个人先支付10%,再按我市定点医院就医同样待遇结算

  院外检查(治疗)

  住院期间医院无相应设备需到其它定点医院检查、治疗的,由所住医院填写《院外检查、治疗申请表》。医疗费单独记账,使用《医保卡》划卡结算,在职职工个人承担20%,退休人员个人承担15%

  异地定点就医

  在职职工驻外地工作或进修学习时间6个月以上、退休人员异地居住的,可以申请异地定点就医,自办理相关手续的次月起,在异地定点就医发生的医疗费按规定享受异地定点就医待遇

  随带资料:《异地居住(安置)申请表》、《医保证历本》单位或街道证明、异地居住证明(退休人员)

  4.零星报销

  转外地就医、异地定点就医、急诊等发生的医疗费先由个人垫付,在结算票据出具的3个月内(其中异地定点就医为6个月)按规定到医保经办机构申请零星报销。申请零星报销时,经办人应提供参保人员《医保证历本》、出院小结、医疗费有效票据、医疗费明细清单、《转院介绍信》等相关资料,委托他人代办的需同时带上代办人的身份证,并提供报销人或代办人的银行账号(银行卡或银行存折),医疗待遇按实际报销时所在医保年度的有关待遇标准及人员类别进行结算。逾期申请报销的,医保经办机构不予受理。

  四、医疗费综合减负

  2008年5月1日起,参保人员在每一年度内门诊、特殊病种治疗和住院发生的医疗费个人自负、承担累计超过4000元以上至2万元部分,由大病救助金补助80%,2万元以上部分,大病救助金补助90%。参保人员上年度个人自负、承担医疗费达到以上额度的,可在每年8月份向市区内就近的街道(乡镇)社会保障救助站申报。

  市和各区医保经办机构地址及电话、医保定点医院名单、特殊病种治疗及出具转外地就医证明的指定定点医院名单、可以转往就医的上海、杭州两地指定定点医院名单详见市劳动保障局网站

  医保政策咨询电话:12333(工作时间)、87324377(非工作日8:30至16:30)

  医保投诉、举报电话:87320240(工作时间)

  医保卡预挂失电话:87290000(24小时)

  个人帐户查询电话:87292000

  市劳动保障局网站网址:http://www.zjnb.lss.gov.cn

  ※职工医疗保险各项政策以文件为准,具体信息可通过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网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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