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医院攻略

浙江省人民医院病历复制(复印和打印)管理规定

浏览次数:17发布时间:2022年08月07日来源:浙江省人民医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电子病历管理》等规范受理下列人员和机构复制病历资料的申请,并依规定提供病历复印或打印服务。

  1、患者本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

  2、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或者其代理人

  3、公检法或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部门

  4、保险机构(商业或社会保险)

  5、其他国家行政职能部门

  6、其他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因科研、教学需要复印、打印病历的,应当向医务部或科研部申请,经同意并办理相应手续后方可执行

  7、具体流程规定如下:

  7.1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应当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以身份证读卡器识别)

  7.2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以及代理人与患者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和授权委托书

  7.3申请人为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法定继承人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7.4申请人为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法定继承人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代理人与法定继承人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及授权委托书

  7.5其他机构或个人复印或打印病历需要提供单位介绍信和个人身份证明,并需办理相关复印或打印手续

  7.6公安、司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保险以及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部门,因办理案件、依法实施专业技术鉴定、医疗保险审核或仲裁、商业保险审核等需要复制病历资料的,经办人员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后,可以根据需要提供患者部分或全部病历:

  7.6.1该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公安机关、保险或者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部门出具的调取病历的法定证明;

  7.6.2经办人本人有效身份证明;

  7.6.3经办人本人有效工作证明(需与该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公安机关、保险或者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部门一致)。

  7.6.4保险机构因商业保险审核等需要,提出复制病历资料要求的,还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患者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患者死亡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8、复制(复印或打印)内容: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中的体温单、医嘱单、住院志(入院记录)、手术同意书、麻醉同意书、麻醉记录、手术记录、病重(病危)护理记录单、出院记录、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同意书、检验报告等辅助检查报告单、病理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等病历资料

  9、按照《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和《中医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要求,病历尚未完成,申请要求复制病历时,可以对已完成病历先行复制,在医务人员按照规定完成病历后,再对新完成部分进行复制

  10、病案与统计科作为医院专职部门受理复制病历资料,负责复印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并在申请人在场的情况下复印或打印;除外检验检查报告单,复制的病历资料经申请人确认无误后,加盖医院公章

  11、病案工作人员做好患者隐私的保护,拒绝以任何方式透露患者病案信息(电话、传真、复印、打印、抄摘等)

  12、复制病历资料,按照相关规定收取工本费(每张0.5元)

  13、复制时间为患者出院之日后7个工作日


医生推荐

夏言 夏言 住院医师

浙江省人民医院 病理科

郑伟 郑伟 主治医师

浙江省人民医院 感染科

皇幼明 皇幼明 主治医师

浙江省人民医院 皮肤性病科

廖峥娈 廖峥娈 副主任医师

浙江省人民医院 精神卫生科

杭州市红十字会医院浙江省残疾儿童康复中心江干区九堡医院杭州市第三人民医院杭州市烧伤医院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邵逸夫医院杭州市江干区人民医院杭州市第四人民医院杭州市肿瘤医院浙江省青春医院浙江省监狱中心医院杭州市江干区九堡医院杭州市第六人民医院杭州市西湖区人民医院杭州市第一人民医院浙江医院浙江省立同德医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