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人民医院攻略

郑州人民医院复印病案制度

浏览次数:17发布时间:2022年07月28日来源:郑州人民医院

  1.目的:加强病历管理,规范病历复印流程,确保病历资料安全。

  2.范围:适用于全院医务人员。

  3.标准:

  3.1遵照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的《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受理下列人员和机构复印或复制病历资料的申请:

  3.1.1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

  3.1.2死亡患者近亲属或其代理人;

  3.1.3保险机构。

  3.2患者或家属凡涉及医疗、劳动力鉴定、报销等问题的病历复印,凭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委托书,向患者接待部门提出申请,接待部门确认身份后,向病案室提交申请;病历复印可收取一定的成本费用。

  3.3病案室根据复印申请进行检索查阅后,向接待部门出借病历资料。

  3.4病历资料必须在工作人员之间传递,根据复印申请单进行交接,不得交与患者或家属携带。

  3.5可以为申请人复印或复制的病历资料包括:门(急)诊病历、入院记录、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治疗)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报告、护理记录、出院记录。

  3.6申请人按照下列要求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3.6.1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应当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身份证);

  3.6.2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身份证)、申请人是近亲属的法定证明材料;

  3.6.3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及其近亲属的有效身份证明(身份证)、申请人是死亡患者近亲属的法定证明材料;

  3.6.4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身份证),死亡患者与其近亲属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申请人与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3.6.5申请人为保险机构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身份证),患者本人或者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患者死亡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身份证),死亡患者近亲属或者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7公安、司法机关因办理案件,需要查阅、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在公安、司法机关出具采集证据的法定证明及执行公务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工作证),经医务科确认后予以办理。

  3.8其他外调单位,凭单位介绍信经医务科审核并同意后,可以借阅和复印病历资料。

  3.9在医务人员按规定时限完成病历后,方可受理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申请,并予以提供。

  3.10复印由病案科工作人员完成,复印的病案资料经申请人核对无误后,经需加盖证明印记后方可生效。病历复印完后,及时归还病案科。

  4.参考文件

  《卫生部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医生推荐

程传宇 程传宇

郑州人民医院 泌尿外科门诊(南)

徐可可 徐可可

郑州人民医院 眼科门诊(南)

白金娟 白金娟 主治医师

郑州人民医院 神经内科

刘芳 刘芳 住院医师

郑州人民医院 消化内科

郑州市管城中医院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郑州大学第二附属医院郑州市妇幼保健院中国长城铝业公司总医院八千乡中心卫生院新郑市第二人民医院登封市中医院新郑市中医院新郑市人民医院登封市人民医院河南省第二人民医院郑煤集团总医院登封市妇幼保健院新密市中医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