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

class=> 流动人口疟疾管理暂行办法2005-07-28时期:1985-07-01章总则条疟疾是严重危害人民健康,影响经济建设的法定传染病之一。人口大量流动和集聚是造成疟疾流行的一个重要原因。为防止疟疾传播与流行,人民健康,促进“四化”建设,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原为高疟区、超高疟区,**疟流行的地区在疟疾可接受区有流动人口集聚的大型工地及经济开发区以下简称流动人口疟疾地区注1。......

文章详情/Article introduction

流动人口疟疾管理暂行办法


class= > 流动人口疟疾管理暂行办法2005-07-28
时期:1985-07-01
章总则
条疟疾是严重危害人民健康,影响经济建设的法定传染病之一。人口大量流动和集聚是造成疟疾流行的一个重要原因。为防止疟疾传播与流行,人民健康,促进“四化”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原为高疟区、超高疟区,**疟流行的地区在疟疾可接受区有流动人口集聚的大型工地及经济开发区以下简称流动人口疟疾地区注1。其范围由市地区卫生行政部门划定,并报当地政府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备案。
第三条本办法在各级政府领导下,由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实施和监督,必要时可会同公安、城建、水电、农牧渔业等有关部门共同成立防疟领导小组,以加强对这一工作的领导。
第二章管理内容和方法
第四条凡在具有疟疾传播条件的地区进行大规模经济建设,建设单位须把疟防工作纳入规划,编制预算。在兴建工程之前,须报请卫生防疫机构参加地址选择,并须送审“设计任务书”,有关卫生问题须有卫生防疫机构签字批准方能施工。施工期间,建设单位要有领导负责,组织专人,在当地卫生防疫机构指导、监督下,按照要求积极防治。
第五条凡有大量流动人口进入流动人口疟疾地区,都要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或兼职卫生人员。300人以上者,必须配备随队专职卫生人员,300人以下者,配备兼职卫生人员。
第六条来自**疟地区或间日疟严重流行地区的人员,须持有原地卫生防疫机构的“疟疾检疫证”注2,公安、建设等部门方可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暂住户口登记和劳动安排手续。
第七条流动人口疟疾地区,在当地卫生防疫机构指导下,建设单位卫生人员须对进入人员进行疟史调查。凡两年内有疟史者,一律登记建卡和进行抗复发治疗,并报当地卫生防疫机构。
第八条流动人口疟疾地区,所有医疗卫生单位都要开展发热病人疟原虫镜检工作。建设单位要对发热病人及时采血送检或镜检。对疑似疟疾病人,应行假定性治疗。对确诊的疟疾病人和带虫者,一律按当地规定方案进行治疗。
第九条坚持疫情报告制度。凡按典型症状、血检阳性或抗疟药治疗而诊断的疟疾病人,都应建册建卡,并及时按规定向卫生防疫机构报告。
第十条流动人口疟疾地区卫生防疫机构,应对确诊的疟疾病人进行流行病学调查。查明感染地点,对查出的病灶点要及时采取疫点处理措施。
第十一条**疟区或间日疟严重流行区卫生防疫机构对离开的流动人口须给予疟疾查治。凡一年内有疟史者或血检阳性者,给予系统治疗,将调查的情况及时通知接受地区县市卫生防疫机构,对该人群随访一年。
第十二条流动人口疟疾地区的卫生防疫机构,要监督、督促有关单位搞好环境改造和蚊媒孳生地处理,加强药物灭蚊,指导正确使用蚊帐,必要时开展预防服药和抗复发治疗。
第十三条对来自国内外疟疾流行地区人员的管理办法,按卫生部颁发的“国境口岸传染病监测试行办法”注3执行。
第十四条防疟领导小组有关主管部门要定期对有关部门和有关人员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各项措施的落实及、效益,总结经验,提高质量,及时解决存在问题。
第十五条对贯彻执行本办法做出显著成绩的卫生人员和流动人口的单位或个人,要给予表扬或物质鼓励对不负责任或违反本办法者,据情节及后果予以批评、教育,直至受到经济制裁和纪律处分。
第三章附则
第十六条各地据本办法,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可制订本地区的流动人口疟疾管理具体办法或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之日起实行。注:1据历史上疟疾流行情况划分:年发病率不足5%者为低疟区,5-20%为中度疟区,20%以上者为高度疟区或以7-12岁儿童脾肿率来划分疟区,脾肿率在10%以下为低疟区,11-25%为中度疟区,26-50%为高度疟区,50%以上为超高疟区。2疟疾检疫证样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照此印制3《国境口岸传染病监测试行办法80卫防字第38号第四章第二十七条检疫机关在查验、卫生督促或巡诊医疗中,发现有疑似疟疾的患者时,应当适时采血检查疟原虫并查明:一一个月内有无疟疾流行区的接触史二二年内有无疟疾发病史三目前有无发冷发热等典型的临床症状四有无肝脾肿大。
第十八条检疫机关在交通工具和出入境人员中发现疟疾患者时,应当:一适时对患者采血片进行疟原虫分类二向患者提供抗疟治疗药物或送医院隔离治疗三对来自有抗性虫株的疟区的**疟疾患者给予抗药株的治疗药物。
第十九条来自疟疾流行区或载有疟疾患者的交通工具上发现活蚊时,检疫机关应当:一检查交通工具的卫生状况,如发现有隐藏蚊子的地方应当及时灭蚊二采集标本进行蚊种鉴定和对药敏试验三督促交通工具的负责人进行彻底灭蚊,并在上给予指导。灭蚊后应作细致的检查。
第二十条检疫机关对来自或前往高疟区的人员,可提供抗疟的预防药物。
来源:卫生部相关文章:l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l

【申明:本网站所有注明“来源:问大夫”或“wendaifu.com”的文字、图片和音视频资料,版权均属于问大夫网站所有。非经授权,任何媒体、网 站或个人不得转载,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取得书面授权转载时,须注明“来源:问大夫”。其它来源的文章系转载文章,本网所有转载文章系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转载内容不代表本站立场。不希望被转载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立即进行删除处理,请发邮件至2393136441@qq.com,我们将会定期收集意见并促进解决。】

海口性病医院

医生推荐

许医生 许医生 医师

海口性病医院 性病

性病相关疾病
夹医生 夹医生 医师

海口性病医院 性病

性病相关疾病
祖医生 祖医生 医师

海口性病医院 性病

性病相关疾病

医院动态

查看全部动态
海口性病医院海口治疗性病医院海口性病专科医院海口性病医院电话海口性病医院预约挂号海口看性病海口性病医院地址海口性病排名海口性病医院怎么样海口性病医院治疗费用海口治疗性病多少钱海口的性病医院